芜湖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芜湖某公司应为王某某补办其2011年3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后该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王某某遂向繁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并未气馁,再次认真梳理每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最终发现有一个账户在某个时间段交易频繁。根据办案经验,执行法官判断该账户可能是公司隐藏的经营账户,遂立即对其采取冻结措施。不出所料,没过多久该账户就新进存款。执行法官及时将扣划的经济补偿金交付给申请人。
但如何依法强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呢?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有些法院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而不予受理,有些法院则将执结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交付申请人。执行法官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多次奔赴县人社局、地税局咨询有关政策、缴费流程、具体数额等内容。最终,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将个人应缴费用打入法院账户后,及时通过“一案一账号”将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66053.39元汇入人行国库。
后记:本案亮点在于,强制执行补缴社保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繁昌县法院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职工权益,执行法官并未推诿,而是为其反复查找、多方奔波,最终圆满执结该起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有力彰显了司法正义。繁昌法院 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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