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签名”作保
欠钱不还“担保人”被判同还款
本报讯做生意难免有周转不灵的时候,找亲戚朋友借钱周转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民间借贷常有中间人“作保”,作“担保人”可要多留个心眼。近期,繁昌县人民法院前后三次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该起案件中的“担保人”为他人借款签名作保,他人欠钱不还“消失”后,“担保人”成了“借款人”,被法院判处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繁昌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君介绍,案件当事人之一张某是一家烟酒店的员工,李某是其老板。2014年,因资金短缺导致无法进货,李某便拜托张某找朋友帮其借钱。于是,张某找到了经营某超市的邻居俞某并向其说了借款的事情。因俞某与张某十分熟悉,便答应借钱给李某,但是要求借钱要给利息,并且“担保人”张某要在借条上签字,否则不会借钱给一个不认识的人。
在此情况下,李某与张某于2014年5月10日共同向俞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李某与张某均在“借款人”处签字。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快便到了还款的日期,而此时,借款人李某却一直不还款。无奈之下,俞某只能找担保人张某,让其帮忙寻找李某,不然就找他要钱。2017年8月29日,在多次寻找未果的情况下,俞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张某告上法院。
繁昌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庭审,庭审中,作为原告的俞某要求李某立即还钱,并称当初是看在张某的面子上才借的钱,现在李某如果不能还钱,张某就要替李某还钱。对此,张某辩称,其只是替李某向俞某借钱,应该是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钱是给李某使用的,俞某应该找李某要钱。同时,张某提供了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其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而非借款人。李某也承认,向俞某借钱是事实,借钱的时候因为要张某的担保俞某才愿意借钱,所以张某才在借条上签字的,但是其现在没有还钱的能力,愿意慢慢还钱给俞某。
依据原告俞某提交的借条,借条是由张某执笔书写,同时是为了让俞某放心借款,其在“借款人”处签名。因此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是作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应当有自己独立的明确判断,张某在其执笔书写的借条中的“借款人”处签名,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将其作为借款人而非担保人。虽然张某提交了一份通话记录作为证据,但综合张某和俞某的文化程度及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该通话记录并未准确反映借款当时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张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因庭审中李某承认全部借款是其一人使用,如张某今后向俞某履行了其还款义务,可另案向真实借款人李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张某共同向俞某所经营的超市还款6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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