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虹李萌)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有债务,另一方都需要担责。昨日,记者从芜湖繁昌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但最终认定妻子无需为丈夫的债务担责。
据了解,2016年2月至5月,芜湖男子束某先后向姚某借款10万元,每次都向对方出具了借条。然而束某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随后姚某将其起诉至繁昌县法院,并要求束某妻子汪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汪某认为束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与束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自行经营的日用化妆品店资金状况良好、无借款必要;束某则有赌博、吸毒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基于此,法院将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姚某,但姚某未能提交证据。
[说法]
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如相关借款凭证中仅有夫妻一方签名,则还需审查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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