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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维权时机 劳动者两倍工资没了

来源:大江晚报 2016-11-03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本可以依法获得两倍工资赔偿,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由于劳动者错过维权时机,最终不得不承受败诉的结果。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了这样的一个案件,颇具警示意义。

2014年6月7日,黄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公司一直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3日,黄某从该公司辞职。2016年6月21日,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黄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和黄某遭遇的具体情况,黄某有权获得11个月两倍工资的权利,具体月份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年6月6日。然而,法院经审理却判决驳回了黄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原来,法院审理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赔偿,其在性质上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我国《劳动仲裁法》第27条一年时效期的限制。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

该案中,黄某2014年6月7日入职,故其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黄某2016年6月21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未举证在时效期间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之情形,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对黄某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罗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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