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人负责毒狗,一人负责收购,两男子分工协作,企图赚上一笔,但结果得不偿失。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的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顾某在铜陵市人民菜市场从事水产经营。2015年4月,顾某与洪某商议,由洪某采用弓弩射出毒针的方式偷狗按市场价卖给顾某。后洪某驾车在繁昌县荻港镇、孙村镇以及铜陵县永丰乡等地毒狗,并于6月6日在繁昌县孙村镇某公司毒狗时被保安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对洪某轿车进行搜查,查获弓弩二把,毒针十九支。
洪某被抓后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顾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洪某所毒杀的十条狗除一条未遂外均卖给顾某贮存于铜陵市铜官山区某冻库,待冬季出售狗肉。2015年6月19日,经繁昌县公安局对顾某的冻库进行检查,查获死狗442条,重4373公斤。
繁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顾某、洪某以营利为目的,事前合谋,由洪某向顾某提供有毒狗肉向市场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危害食品安全,被告人洪某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顾某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罗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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