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 玉
自11月21日开始,河南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市,多家老板反映,带“潼关”字样的小吃店被指涉嫌侵权。商户们称,找他们维权的是陕西一家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机构,要求他们赔偿3万至5万元不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11月24日澎湃新闻)
这一系列诉讼案,基本的脉络其实很简单。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于是认为所有协会外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店家都侵权,并据此起诉,主张权利。这波操作,貌似合理正当,但深究也未必站得住脚。一个法律常识是,“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意味着,所谓“潼关肉夹馍”商标本身的有效性就是存疑的。公开资料显示,“潼关肉夹馍”商标现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这似乎有不妥之处。
的确,“潼关肉夹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这种“地域性”绝不直接等同于《商标法》所涉及的“地理标志”。“地域性”商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并不是所有地域性商品都可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但是地理标志可以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从本质上说,所谓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核心逻辑有两点:其一,强调产品的品质高度依赖于“产区”;其二,对来自“指定产区”的产品予以证明,并准许使用特定标志。以此量之,潼关肉夹馍的“产地决定论”色彩并不明显。没有证据表明,离开了潼关、没有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做不出好吃的肉夹馍。
再退一步讲,就算“潼关肉夹馍”的地理商标可成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也只能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只能基于“地理位置证明”和“保护原产地产品”的主旨来确权、维权,而不可演化为泛化的、能转授和交易的“商标权”。如“五常大米”只能给五常地区使用,而不能给郑州、洛阳、焦作等其他地方用;而同样主张“地理标志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如果只要能收到钱,任何地方的门店都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这难道不是自我矛盾?
地域特色被认定为地理标识,地理标识被准许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这个过程理当慎之又慎。如若不然,极易助长滥诉、恶诉之风,甚至逆向激励圈地收保护费的不良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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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潼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