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兰安表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潼关肉夹馍”不同于普通商标,作为“地理标志商标”,属于集体商标,带有社会公益属性。集体商标特定区(领)域内的集体成员只要按照相应的使用规则就可以便宜使用,这是集体商标服务于特定集体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
潼关肉夹馍协会却将“潼关肉夹馍”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授权私企运营,以支付不菲加盟费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授权”使用,此举不免让人联想,潼关肉夹馍协会是否在借商标保护之名行商标垄断之实?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4年注册了集体商标“潼关肉夹馍”。该商标由红色图形标志加文字“潼关肉夹馍”。若商户仅仅使用了文字“潼关肉夹馍”,与肉夹馍协会注册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侵权。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在先使用”的规定,若商户在肉夹馍协会申请该商标之前就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则可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毕卫卫等商户不服终审判决,钟兰安建议他们下一步可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效申请。
此外,钟兰安认为,“潼关肉夹馍”作为地方知名小吃,该名称早已长期存在。潼关肉夹馍协会将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食品名称,申请为集体商标,以维护商标权的名义,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也与我国保护集体商标的目的发生冲突,更是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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