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娟)7月2日,潼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变更一名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今年6月,该院驻所检察室收到在押人员熊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经请示主管检察长,依法对其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熊某某因参与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危险物质被依法逮捕,因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在熊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驻所检察室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在向审查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后,通过走访熊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对其平常表现进行了考察,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鉴于熊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情况下,该院驻所检察室向刑事检察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刑事部收到意见后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熊某某取保候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活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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