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梁春强 记者 高 娟)近日,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2012年刘某和孙某曾因犯抢夺罪被潼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6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后,二人不思悔改,于2017年4月份,在潼关县、华阴市以及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趁晚上手机店关门店内无人之机,多次疯狂盗窃87部手机。经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刘某和孙某多次盗窃手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两人在前次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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