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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舍长意外致人受伤谁担责

来源:西北信息报 2021-03-03 08:50   https://www.yybnet.net/

飞来横祸,防不胜防。2020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蒲城县某寄宿制初中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初三宿舍里,同学贾强作为同

寝室的舍长,因晚上宿舍内其他同学说话不按时就寝,为维持秩序,贾强便拿了一把扫帚在宿舍的架子床上进行敲打,以示警告, 结果这一敲打,扫帚里的一根木把顺势弹出,不偏不倚的打在同学杨帆的头上。杨帆遂感不适,头上起包,先被送往蒲城县医院就诊,诊断为颅脑损伤,曾一度进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后因病情危重,转入渭南市中心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25000余元。

“乐学实学,挑战中考,背水一战,冲刺中考”,每当读到这些励志的中考话语,让初三的学子们都会热血澎湃,倍受鼓舞。但是对于杨帆来说,却因无妄之灾无缘中考……

更为揪心的是,杨帆出院后,医疗费的花销多次与学校、贾强的家长协商未果,无奈,杨帆家长将贾强的家长及就读的学校起诉到法院。

被告贾强的父亲到庭称,孩子贾强对杨帆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其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称孩子贾强并非故意伤害 他人,而是替学校管理学生当中误伤他人,其是履行管理宿舍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学校方到庭称也愿意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责任划分有异议。

针对此种情况,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本案中,被侵权人杨帆年龄在8—18周岁阶段,作为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人贾强又系该校的学生,在管理宿舍的过程中,因过失、疏忽大意,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造成杨帆受伤,这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因此,贾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过法庭的释法明理,后贾强的家长自愿承担杨帆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5%的赔偿责任,学校自愿承担其余55%的赔偿责任,且双方当即履行了案款。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家庭的希望,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龙成凤,但要让孩子成为栋梁之前,先要保证孩子的平安健康。为此,家庭、学校、社会都要肩负起孩子平安健康的责任,让安全的警钟长鸣,使孩子们做到“平安”二字,永记心间。本报记者 王吉友 通讯员 王彦成 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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