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锋王彦成杨英
承包地互换后被使用,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起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件。
〉〉〉案情
1993年,村里划分承包地时,村民惠某与同村村民何某为耕种方便,双方协商由何某耕种惠某名下庄东的耕地,惠某则耕种何某名下庄南的耕地。
2016年5月,蒲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按照双方互换承包地之前的情况进行登记。双方互换承包地后,一直各自耕种至2019年均相安无事。后来,何某耕种庄东的土地因西韩铁路线经过,铁路部门需要在该土地上修建铁塔而每年给付何某租金2600元。惠某得知后,认为该租金应由自己领取,便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互换的土地及已领取的租金。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耕种方便,互换了土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进行备案登记,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各自互换的土地上已耕种多年。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被告何某现在耕种的庄东土地仍登记在原告惠某名下,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互换土地的效力。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惠某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便利生产生活之需,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之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亦应由新的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或承担,不应因土地被征收、租用获得补偿费用而反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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