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郝彦平)6月1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在临渭区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弟购房需要优惠为由,收受他人20万元;以购买房产、车位、地下室等为由,收受他人车位一个,价值15万元;以为他人调整职务、清理债务提供帮助等为由,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担任审判长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会民与合议庭成员研究了案情,制订了庭审方案,充分做好了庭审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辩护人申请,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张某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节奏紧凑,公开透明,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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