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现场 通讯员徐娟 高玉霖 摄
本报讯(记者石俊荣)5月29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渭南市移民开发局原局长被告人王健康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王英娟、李国强犯贪污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王健康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王英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李国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健康在担任渭南市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1万元,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英娟、李国强共贪污公共财物111.812万元;其中被告人王英娟在担任渭南市移民开发局建管科副科长、科长、财务稽查科科长期间,涉及贪污48万元;被告人李国强在担任渭南市移民开发局企管办负责人期间,涉及贪污8.565万元。另被告人李国强单独贪污3.9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健康退回赃款76.432万元,被告人王英娟退回赃款购买的房产一套;被告人李国强退回赃款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康在担任渭南市移民开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健康、王英娟、李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共同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对被告人王健康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健康、李国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英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健康能积极退赃,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受贿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英娟系从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交赃款所购房产,根据其所居住社区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国强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英娟、李国强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王健康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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