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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一般工商业电价 应按省目录销售电价收取 遇乱收费,拨12358举报

来源:华商报 2018-09-28 01:44   https://www.yybnet.net/

华商报讯(记者 卫楠)在小区门口开店,物业乱收电费;企业租用写字楼办公,电费咋这么贵……9月27日,渭南市物价局召开落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推进会,并宣布从即日起到12月30日,渭南市将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专项行动。

11月1日起

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收电费

渭南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转供电主体700多户,但由转供电主体供电的中小微企业还没有完全享受到降价福利。

渭南市物价局价管科负责人介绍,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这些终端用户包括使用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和小区的商铺等非居民用户,应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收取电费。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从8月1日起,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降价红利,并在此基础上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从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暂无条件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的标准执行。

共用设施用电通过租金等解决

乱收费拨12358举报

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应执行的电价标准。但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物业等转供电主体在向商户收取电费时,加价多是用于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那么今后这部分的用电成本该如何分摊?

市物价局价管科负责人说,规定出台时也考虑到这一问题,并拿出了解决方案。按照规定,应合理分担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或服务费等方式解决。

如果通过这些方式解决有困难,转供电主体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线,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电价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并由转供电主体按照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执行周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分摊清单。

对于总表之后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转供电的终端用户遇到转供电主体乱收电费的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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