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61家
管理各类物业小区400多个
全市物业管理覆盖率50%左右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8000多人
最受关注
①供电能否实现抄表到户?
国家电网:正按要求进行改造,首批今明两年完成
②侵占损毁绿地该咋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议根据不同情节处不同额度罚款
③物业收停车服务费合适吗?
市物价局:建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主要听证内容
■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情形、人员组成、决定事项等是否合适
■对解决侵占、损毁绿地问题能否起到作用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是否合适等
7月31日,《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二稿)》)立法听证会召开,围绕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情形、人员组成等8个方面内容进行听证。这是渭南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
围绕侵占、损毁绿地等8个方面听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勇格、副市长王建平等8位听证人参会,15名听证陈述人分别由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办及居委会代表和律师代表等组成。
市政府法制办、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派人参加,并就听证陈述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另外,还有10名公民代表进行了旁听。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海贵主持会议。他介绍,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律师团队进行条例草案起草。今年5月、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十七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还多次对条例进行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按照《立法法》和《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修改和审议工作提供参考。
听证会共围绕8个方面内容进行,其中包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情形、人员组成、决定事项等是否合适,对解决侵占、损毁绿地问题能否起到作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是否合适等内容。
渭南业委会备案65个
覆盖率约为12%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勇格表示,这次立法听证会,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对进一步修改《条例草案》有很大的帮助和启示。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61家,管理各类物业小区400多个,全市物业管理覆盖率50%左右,物业管理从业人员8000多人,业主委员会备案数65个,覆盖率约为12%。其中,渭南中心城区有各类住宅小区424个,具备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118家,管理服务小区156个,其他自管代管小区268个。
全市住宅小区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多,但整体实力不强。因此,需要科学立法、不断规范,使问题得到更好解决。还要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内容,在条例出台后,严格按照条例办事,规范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推动法治渭南建设。
“今天大家的发言,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条例草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了解广大市民的实际愿望和需求,这为进一步完善条例提供了依据,也进一步提升了条例的科学性。”郭勇格说,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总结、完善立法听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供电抄表到户 损毁绿地 停车收费
这些问题最受关注
在7月31日召开的《条例(二稿)》立法听证会上,15位听证陈述人围绕8个方面分别发言,华商报记者现场观察,供电直供到户、小区绿地被侵占或损毁、物业收取车辆停车服务费等问题最受关注。
>>>供电能否实现抄表到户?国家电网表示正按要求进行改造
《条例(二稿)》拟规定:“供水、供电、工期、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
在对“此规定在实际中能否实现”进行听证时,听证陈述人、临渭区站南街办物业办李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议应加快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供电、供水等一户一表、直抄到户。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海贵现场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说明。国家电网渭南供电公司到会人员表示,因为历史原因等,以前的小区是由供电局只抄小区总电表,物业或开发商再抄表到户,从2013年起,市政府及住建等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全部实现供电局抄表到户,此后新建的住宅小区基本已实现抄表到户,也不存在物业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况。
针对老旧小区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现状,去年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等部门专门出台了政策,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对现有的老旧合表小区由供电企业无偿进行改造,实现抄表到户。该公司积极按照要求实施,还和市住建局、地方电力公司联合,计划加快居民小区供电设施移交改造工作,也明确了改造范围、时间等细节,并对相关小区进行了公布。
但在实际中,开发商、物业企业考虑改造后无法控制收取物业费等,因此抵触情绪比较大。截至目前全市国家电网供电的范围内,共有合表小区400多个,其中只有114个小区同意移交,134个小区不愿意移交明确拒绝改造,剩余的小区态度不明确。
“目前已经安排对第一批签订移交协议的小区建立清册,计划今明两年完成改造。”他说,为了加快这项工作,该公司也向市政府及住建等部门进行了汇报,希望能由政府督促相关小区尽快实施。
>>>侵占损毁绿地该咋管?建议对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处罚
《条例(二稿)》拟规定,住宅区内禁止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并明确住宅区内道路、绿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明确了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物价、公安、环保等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
听证围绕“这些规定对于解决侵占、损毁绿地问题能否起到作用”进行。听证陈述人、惠园小区业主代表江琳在发言时说,在生活中经常遇到有的业主圈起绿地种菜、砍掉绿化树木用于停放私家车等各种现象,《条例(二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但如果劝阻、制止不了怎么办?
她说:“其中也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这对于解决侵占、损毁绿地起到很好的作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会人员表示,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以及《条例(二稿)》规定,对侵占、损毁绿地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且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
“综合执法部门如果参照这一标准去处罚,难度很大。”他说,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人员数量和精力有限,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能不能处罚到位也很难说,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起诉到法院也不现实。即使处罚到位,但罚款额度小,对业主的警示作用也很有限。
因此,建议可以参照宁波、四川等地的做法,明确对侵占、损毁绿地行为,根据不同的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并明确当事人不接受处罚应该怎么办。比如损毁绿地作为车位就可以处罚较重一些,老太太在绿地种菜可以处罚较轻。这样也使得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法有规可依。
>>>物业收停车服务费是否合适?建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条例(二稿)》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这个规定是否合适?是否有必要将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和公示?”就这些问题进行听证时,听证陈述人、渭南师范学院教师何建辉说,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自己也在会前进行过了解,可能因为范围有限没人能说清,因此建议进行明确。
“还发现一个现象,就是物业部门有批复,这个停车收费就合法了。物业部门是怎么批复的,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批复,比如这次立法,就赋予了停车收费的合法性。”他认为,物价部门有批复,但停车服务费收取与否,应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听证陈述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王龙说,车位、车库的管理使用中,一部分是在本身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比如前期建设的地下车库、地面车位等,这些车位的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并根据不同的服务标准收取不同的费用。
另一部分就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这些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实际中会产生两项费用,一个是停车服务费,可以参考相关规定收取;另一个是场地占用费,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产生的费用,或者是老旧小区在原规划的基础上改造的车位。
“我认为物业公司对相关车位进行了维护和保养,支出了成本,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收取停放服务费。”他说,业主大会可以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是否收取占用费作决定,收费标准应该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来收取相应费用。
市物价局到会人员表示,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放开。根据这一规定,今年的《陕西省定价目录》明确,保障房、房改房、老旧小区或前期物业的,属于定价范围;普通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费继续放开。
因此,建议将《条例(二稿)》中相关规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同时,他还建议,应该区分机动车停放的服务费和场地占用费,也应区分业主和非业主。因此建议《条例(二稿)》应该更细化明确停车服务费是对谁收,服务内容是什么;而场地占用费是否收取、按何标准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取得2/3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后再执行。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卫楠 采写 摄影 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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