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姚琼)近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自2018年1月起开展大气生态补偿工作。
该《实施办法》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实施范围为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考核指标暂定为可吸入颗料物(PM10)和达标天数,临渭区增加细颗料物(PM2.5),高新区增加二氧化氮(NO2)。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和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实施办法》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管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相关项目,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奖补,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辖区负责制将进一步夯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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