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总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市各级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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