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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见义勇为人员认定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来源:渭南日报 2017-05-23 08:50   https://www.yybnet.net/
  认定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推动落实,具体负责和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教育、卫生、总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市各级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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