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6年7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包括事故车辆),至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到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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