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经本院许可,现由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律师来你处收集、调查执行线索证据,请你们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近日,针对一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案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调查令,这也是全省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之后的首份调查令。
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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