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在“下”,难点也在“下”。省委能上能下办法,明确提出了干部调整的七个方面情形和五个程序,具体实在、操作性强,实现了从“软尺子”到“硬杠杠”的质变,破的是“干部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的难题,立的是“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适合追赶超越新要求、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让位子”的规矩,树的是“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导向,让该“上”的上得硬气,该“下”的下得服气,为提振干部干事创业、追赶超越精气神,激发干部队伍的新动力新活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省委能上能下办法以试行的形式下发,给基层留足了探索创新空间。就渭南而言,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办法》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外地市的一些好做法,着力在打通干部“能下”的渠道上下功夫、添举措。
打通七种渠道,让干部“下”得顺畅,关键是解决好“为何下、何时下、怎么下”的问题。渭南明确了干部到龄免职调整、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辞职辞退调整、违纪违法调整七种渠道,全面系统地为干部“能下”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其中,在问责调整上,渭南细化补充了一些具体情形,如将“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延伸为“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依据”,在“依据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中新增了“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内容。在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上,着重看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是否相符,对不守规、不干净、不实在、不作为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在违纪违法调整上,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及时予以免职;对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处分、免予处分,受到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问责,并根据问责情况作出免职处理。
明确主体责任,让干部“下”得服气,难点在于解决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调整由谁来“提出”的问题。渭南从三个层面明确了这三类调整的“提出”主体。第一个层面由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纪委依据全市工作部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的考核考评、视察监督、巡视巡察中,发现符合调整的情形,对相关县(市、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提出问责调整建议。第二个层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符合调整的情形,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第三个层面由市委组织部综合分析班子研判、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以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提出问责调整意见。同时,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明确党委(党组)和党委(党组)书记,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通过三个层面“提出”,让干部“能下”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坚持区别对待,让干部“下”得安心,鼓舞先进,鞭策后进。让干部“下”,并不是单纯惩戒处分,而是遵循规律,实现优胜劣汰的常态化管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没有犯下大过错,如果简单“一下了之”,就会使干部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变成工作阻力,带来负面影响。干部人事工作,不仅要管“能进”也要管“能出”,不仅要管“能上”也要管“能下”,还要重视安抚心灵,调动各类干部的积极性。因此,推动干部“能下”也应完善“下”之后的管理机制,对调整下来的跟踪了解思想状况和工作状态,对能力不足的强化培训、“回炉再造”,对存在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醒教育,让干部“下”的心平气顺。渭南提出,对因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适当妥善安排;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根据其在新的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还可以提拔任职。唯有此,才能让干部“下”得安心,才能形成“能上能下”“能下还能上”的良性机制,才能让干部在落实“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中积极作为、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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