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军)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渭南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五项内容。
《意见》指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发现排查困难群众列为日常重点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安排人员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现状信息,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难情况,并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强调,村(居)民委员会受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不得私自受理或者设置受理门槛。《意见》按照提出申请、调查审核、群众评议、抽查复核、公示结果、动态管理的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明确了村(居)委会在各个环节所要协助完成的工作。
《意见》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定期核查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以社区为平台,结合城乡社区建设,积极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互助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困境家庭和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救助,加强社区救助资源信息共享。
《意见》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示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功能作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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