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渭南男子李亮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渭南中院法官李宏为李亮违法办理监外执行,李亮脱管后再夺人命。2013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负责审判李亮的渭南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被陕西吴堡检察院公诉,去年年底,李宏被吴堡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0年10月28日,李亮、田丰辉、牛二平等人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牛二平取来两把刀,李亮、田丰辉各持一把,将对方一名叫王杰的男子连砍十余刀致当场死亡。李亮被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在侦查期间被取保候审,案件被移送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为时任该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
2011年7月25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亮有期徒刑10年,同年8月14日,该判决生效,李宏系该案当时的审判长。按规定,判决生效后,李亮应被羁押,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但他却和正常人一样,一直自由出入社会公共场所,直到2012年6月14日,李亮又因琐事持砍刀将一高姓男子砍死而再次被抓。
按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相关要求,李宏本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上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在1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李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
吴堡县检察院称,李宏既未召集成员合议,也未向上级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而是将材料放置其办公桌内。致使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亮在判决10年刑期后,长期脱管,能够自由出入社会公共场所。
此事引起陕西省检察机关的重视。2013年底,陕西省检察院指定吴堡县检察院侦办此案并由吴堡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份,李宏涉嫌玩忽职守在吴堡县法院开庭审理后。2014年12月18日,吴堡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李宏有期徒刑两年。
吴堡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宏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点评: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非常清楚的,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让罪犯轻易脱管,并因此有机会再夺人命,社会影响之恶劣更是不言而喻。有敬畏才能善守信仰。对法律无所敬畏,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甚至违法乱纪,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期特别感谢榆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雄 郭玉婷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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