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卫楠)5月13日,《华商报·今日渭南》报道了《5月初买的桶装水生产日期竟是去年4月》一事。近日,华商报记者从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5月20日,该局对经销商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张某进行了继续盘问。
经销商:水是从流动桶装水批发商处买的
5月中旬,高新区一村民偶然发现,他所购买的名为“龙首山·大荔饮用天然矿泉水”,未开封的水桶封口处合格证上生产日期竟显示为“2014年4月27日”,而桶身所标注的保质期为未开封30天。陕西龙首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严少毅表示,消费者所购桶装水封口处的合格证,和他们三年前使用的合格证很相似,但早在2012年,公司就已更换了合格证。高新区良田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经调查发现,给投诉问题消费者送水的是庙南村的经销商张某,其未办理相关经营证件,目前已查封了该经销商销售点。
5月20日,在渭南市高新区食药局,59岁的经销商张某对华商报记者说,他曾在陕西龙首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当送水工,现在已不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经理让其回收剩余的水桶。
张某称,去年,他在家门口看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性骑三轮车批发桶装水,想购买几桶自己饮用。因购买一桶需8元,他就用收回的“龙首山·大荔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桶装买来的水,每桶可以省2元,该流动桶装水批发商把龙首山的桶拿回装封好后,再送到他家。
“我没有设备,没有能力生产。”张某称,去年至今,他从该流动桶装水批发商处共批发水10余桶。因自己曾送过“龙首山·大荔饮用天然矿泉水”,附近村民便在他那里买水。
食药部门:已向经销商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张某送的水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是用我们的桶装了别人的水。”陕西龙首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严少毅表示,经过查看,消费者反映的过期桶装水和该公司的桶装水合格证存在很大区别。2011年底、2012年初,该公司撤销张某这一销售点时,曾有25个用于周转的水桶未收回。
昨日,陕西龙首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再次表示,张某所送桶装水非该公司生产,张某不是该公司的送水工。
渭南高新区食药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连日调查,张某家中共21个桶装水桶,除三四个桶属于其他品牌外,其余为“龙首山”商标。
“现在主要是要找到为张某提供桶装水的批发商。”该局工作人员称,张某一直辩称,他不认识批发商,也没有其联系方式。近期,该局一直联合公安部门调查此事,并暂扣了张某家发现的21个水桶。
该局工作人员称,因张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5月20日,已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张某了进行继续盘问,期间张某不吃不喝,且称其患有脑梗,随后警方让其先回家。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阿娟表示,张某销售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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