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江黎)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日前省医保局印发《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通知》明确,将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逐步扩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的范围。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首批参与直接结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少于2家,具体医疗机构由各地医疗保障局确定。具体实施方法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算;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中选药品的价格和约定采购量落实结算资金。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流通企业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采购款的30%向生产(流通)企业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后,在20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按实际采购量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清货款。
其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货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公立医疗机构未在陕西省药械招采平台采购的,不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自2020年6月10日起,医保基金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先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实施(采购周期内签订约定采购量及增量合同的均实行直接结算),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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