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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法院首例“职业打假”案被驳回

来源:西安商报 2015-12-21 22:2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李宗研记者吴铭)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后,一批“职业打假”人士,便更加活跃起来,他们穿梭于各大城市的各大商场,“专拣”有问题商品购买,然后或投诉于消协、工商想获得奖励,或诉诸人民法院想获得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的“暴利”,然而,这些“职业打假”人也并非都能“一打一个准”。日前,自诩“职业打假”人,拿着尚方宝剑讹人的魏某的“打假”案,就被韩城市法院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魏某诉称,今年5月3日,他在某商场购买了黄花菜等4种食品,总价款800.6元。食用中发现,有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了国家废止的执行标准,有的食品过了保质期,有的食品涉嫌虚假宣传。魏某便以商场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商场退赔6720.6元。某商场辩称,魏某购买的所谓食品包装上废止的执行标准,我们已经将新的执行标准用不干胶粘贴在包装上了,此产品允许销售,魏某抠除了新标准的不干胶粘贴,提供了虚假证据。所以魏某购买的该产品不存在虚假宣传。我商场也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魏某涉嫌恶意诉讼,钻法律的空子,谋取暴利,请求法院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魏某购买的部分食品使用的执行标准虽已经废止,但是魏某未能提供其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这些食品包装上使用的执行标准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魏某购买的所谓过期食品,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在该商场购买,也不能证明该食品在其购买时已经过了保质期;魏某购买所谓的涉嫌虚假宣传的食品,亦未提供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查处的证据。综上,魏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魏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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