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吕贵民)1月17日,记者从大荔县检察院获悉,大荔县检察院日前向大荔县法院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及时纠正了一起超标的查封案。
2017年8月,赵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到大荔县检察院控申接待室反映情况。面对检察官的亲切和热情接待,赵某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2013年4月,赵某因经营一家塑框厂急需资金周转,便向王某借款20.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并请周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未果,遂将赵某和周某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和周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20.5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赵某只偿还了10万元,余款暂时无力偿还。于是,法院要求担保人周某偿还了剩余的10.5万元。
周某认为自己只是为这笔借款作了担保,不应该让自己还款。于是,周某一纸诉状又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偿还周某的10.5万元。
2017年6月,赵某仍然没有偿还周某的10.5万元,周某便申请大荔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查封了赵某价值300余万元的塑框厂,致使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大荔县法院在没有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就查封了赵某的塑框厂,且查封的财产明显超过该案标的额,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大荔县检察院向大荔县法院发出一份检察建议,指出执行行为必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其超标的查封行为已经违法,建议及时解除其不当查封行为。
大荔县法院采纳了大荔县检察院的建议,及时解除了对赵某塑框厂的查封。日前,大荔县法院对赵某的一辆小车进行扣押,经拍卖后偿还了周某的10.5万元,从而为该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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