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涉嫌无照酒驾
7月17日夜,西安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在铁塔寺路附近例行检查时,龚某某开着一辆共享汽车进入检查站。民警闻到龚某某身上有明显酒味,经吹气检测,龚某某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44.7毫克,属于酒后驾车。
“我没有酒后开车,我从前面掉个头而已。”龚某某辩称。“掉头就不是开车?”交警质问道,随后交警要求龚某某提供驾驶证接受进一步检查,龚某某却无法提供任何身份证件。
三秦都市报记者昨在交警的执法记录仪上看到,当时龚某某多次向交警说:“我有驾照,是在大荔县办的,不过我没带在身上。”但交警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发现,龚某某并没有取得驾驶证。随后,龚某某向民警承认,自己只是参加了科目一的考试。
没有驾驶证怎么注册的共享汽车?龚某某称,自己是借朋友注册的APP账号使用的共享汽车,在和其他3位朋友喝完酒之后,便开车上路。在借用共享汽车的时候,也没有任何人向他索要驾驶证件。
目前,龚某某因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两项并罚,被交警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2500元的处罚。对于共享汽车注册信息究竟是龚某某的朋友主动提供的,还是其擅自获取的,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交警莲湖大队红庙坡中队民警张存周提醒,如果明知他人没有取得驾驶证,却仍把车辆出借给他人,将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并处200元-2000元罚款的处罚。“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既是对亲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不负责任。”
据了解,这是西安交警查处的第二起无证驾驶共享汽车案例。
文/图本报记者李佳
实习生侯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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