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卫楠)2009年毕业后,范女士在澄城县创新中学任教,去年6月辞职,工作近8年单位一直没给缴纳社会保险。她说学校曾给出缴纳社保方案,但个人要缴3.8万余元,自己没钱所以离职。但学校表示,之前因政策没法缴但已把单位承担部分发到工资中,后来能缴需要职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是范女士自己不愿意缴。
当事人
学校要求个人缴3.8万元
7月25日,澄城县居民范女士说,她2009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澄城县创新教育集团,在该集团开办的澄城县创新中学任教。
根据她提供的《聘用合同书》显示,聘期从2009年8月26日到2012年8月26日。双方权利和义务一项中,有“甲方(创新教育集团)应加强与当地劳人部门协作,为乙方的医疗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她提供的另一份《教职工聘用合同书》显示,聘任期限从2014年8月26日到去年8月25日,其中约定“甲方(创新教育集团)应为乙方上齐上全“五险一金”。”
“实际在我上班期间,一直都没有缴社保。”范女士说,去年春节前后学校说要给统一缴社保,并让她先缴了2400元,后来又给出了一个方案,个人要拿3.8万余元,但她拿不出,学校又催得紧,她没有办法便于去年6月9日离职。
单位
此前因政策没法缴
能缴时对方不愿缴
对此,创新教育集团负责人表示,该单位属于民办学校,之前也曾与相关部门对接过想给职工缴纳,但因为政策原因,民办学校缴纳社会保险是按照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对待未明确,因此之前整个单位都没缴纳社会保险,后经过相关部门协调才明确。
“没有缴社保前,单位将该承担的社保部分都放在工资中一起发。”他说,统一缴社保后,职工个人需要将已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用自己承担,范女士应该承担的个人部分大约3.8万余元。范女士离职前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正按照程序办理中,学校也在准备单位应缴的部分资金,只要个人将应缴的部分缴给单位,单位就会同意给缴纳社会保险。但范女士因自身原因不愿缴,并在离校时领走了之前缴的2400元。
根据范女士工作期间的工资条显示,有的工资条应发部分中包括“医保、住房基金、社保基金”,与基本工资、常规补助、全勤奖、职务津贴、补助部分等相加等于应发部分的总和。她的离校工资结算清单也显示,其离校时共领取了8073元,其中包括“社保2400元”。
建议
就补缴社保申请仲裁或诉讼
今年5月24日,范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请求。7月18日,澄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显示,范女士诉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新教育集团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4万元。
裁决书还显示,虽然范女士主张创新教育集团提供的教职工聘用合同书内容从未见过,对离校单上的离校原因也有不同意见,但认可本人签字为其所签,认可被申请人陈诉的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其本人离校手续也是亲自办理。因此,范女士与创新教育集团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澄城县养老经办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澄城县创新教育集团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当时是为在职人员办理的,范女士已经离职,所以未缴纳。如范女士要补缴,应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诉讼,根据仲裁结果或者法院判决进行补缴。
一名社保专业人士建议,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具有强制性。从法律上说,也不允许双方私下协商不缴社会保险。因此也建议范女士就补缴社保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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