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渭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安排,澄城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澄城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查处税款执行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澄城县地税稽查局税务干部多次向该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法律政策,但该单位始终以领导调整、会计出差等各种借口软磨硬拖,拒不执行市局稽查局下达的处理决定。澄城县稽查局多次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都没有得到回应。该公司通过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并在税务稽查部门出具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拒绝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缴少缴营业税577871.36元、印花税42166.60元、土地增值税84748.98元、教育费附加17336.14元、地方教育附加6526.3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1467.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893.57元,合计929010.45元予以补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城填土地税使用税、土地增值税862981.34元处于50%的罚款431490.69元;对少缴的印花税税款42166.60元处于1倍罚款42166.60元,罚款合计473657.29元。
(稽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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