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4月份开始,白水县西固镇东固村委会主任党某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就开始在镇政府南边的商店记账购买烟酒,三年期间,共计消费烟酒近五万余元,商店多次要账未果后诉至白水县法院,法院判决后,至今仍有近一万五千元的欠款尚未结清。
记者 赵雷刚
三年消费近五万元烟酒
商店老板陈某告诉记者,2012年初,党某任东固村委会主任后不久,就开始在自己的商店里拿东西,刚开始时,清账还比较利索,基本上很快就能将欠款结清。这期间大概能拿万把元钱的东西,具体拿了些啥,已经记不清了。但从2013年开始的账,自己记得很清,由于欠的钱一直未结清,所以账单一直保存着,这期间一共欠账41412元,基本上都是烟酒。
“其中有一笔22条芙蓉王共5280元,是2015年4月11日欠的,当时是党某从我店里拿的,由于前面的欠账还没清,我就不愿意给他拿烟,但是党某说随后马上就清账,所以就把烟拿走了,当时也没在账单上签字。后来要账时,党某不承认这一笔账。
这期间,他们先后两次给自己结了两万元及村支书结了两千元,其余钱一直欠着。自己多次讨要,都没有结果。实在没办法,于2016年8月将党某及东固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清偿欠款。”商店老板陈某告诉记者。
账单记录“软中华”30条“芙蓉王”41条
根据商店老板陈某提供的东固村欠账的原始单据,记者大致统计了一下,其中“软中华”烟30条,每条价格为650元;“芙蓉王”烟41条(其中22条没有有关人员签字),价格为230-240元每条;20年西风酒15瓶,每瓶大概280元;账单上还记录有15年西凤酒,六年西凤酒,“好猫”烟,“苏”烟以及啤酒,饮料,牛奶等商品。记者在账单上看到,签字欠账的除了时任东固村委会主任党某,还有时任村支书党某某,另外还有两人签字,一人姓李,一人姓党。账单上签字的人均为东固村委会有关人员。
商店老板陈某还告诉记者,自己找党某要账时,党某明确要求自己要开税票,不能开烟酒,因为烟酒不能入账,只能开成“垃圾清运费”,自己也按照其要求去县税务局大厅代开了税票,并早已交给了他们。
法院判决5日内结清欠款 时隔一年半未清
商店老板陈某提供给记者的白水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陕0527民初1378号显示,白水县人民法院认定的欠账数额为除去没有签字的5280元欠账,及两次清偿的两万元及村支书清偿的2000元,下欠14132元。并且法院认为,党某时任东固村委会主任,与陈某口头协商村委会购买商品从陈某商店赊欠,随后,党某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多次从陈某商店赊欠商品,并在记账单上签名,党某对其他人员的账务认可,据此,党某等人赊欠陈某商店商品系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令东固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陈某下余货款14132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8月3日至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然至今,时隔近一年半,店主陈某多次要账,仍未能拿到东固村委会清偿的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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