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德:
你与我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了虾池租赁合同,约定你租赁我单位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二港东起七号虾池60亩,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你应于合同签订五日内向我单位交付五年租金240000元,如逾期不交视为违约,我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对虾池对外另行租赁。经我单位多次催促,你至今未向我单位交付任何租金,我单位现正式通知:解除我单位与你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虾池租赁合同,我单位将收回虾池另行处置,同时我单位保留追究你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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