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5岁,蓬莱人)等人,用假身份证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佰辰投资有限公司,并以两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威海市区、荣成市、文登市等地72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730.8万元,非法所得全部用于挥霍,给参与者带来了极大损失。
作案手段
经查,犯罪嫌疑人姜某化名凌辰,以欺骗手段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了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山东佰辰投资有限公司。此后,以两公司的名义,以许诺支付高息(年利率8%至25%不等)为诱饵,在文登设立办事处、发展业务员,在威海市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发放礼品,在《威海晚报》、《中产阶级》等媒体发布广告,并许诺给中间人2%到7%不等的提成等多种手段,用上述两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或者以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设计的佰辰投资借款凭证的形式,大肆吸收公众存款,全部用于其个人支配使用,至案发时,所骗资金基本挥霍一空。
案件查处
2009年7月10日,有群众向威海银监分局举报,位于威海市高山街72号的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高利率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并给予揽存人高额好处费。接到举报后,威海银监分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佰辰担保公司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该公司确有向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业务。威海银监分局迅速按程序向威海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递交了情况报告,并会同金融办负责人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
根据市领导指示,7月13日召开了由威海市金融办、威海银监分局、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法制办、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威海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经分析,与会部门一致认为山东佰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决定由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威海银监分局派工作人员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两天的取证,在证据确凿情况下,由市公安局7月15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
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姜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其妻巩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警示
姜某等特大集资诈骗案的成功告破,有力地震慑了辖区内的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众多,且案发时涉案资金基本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参与群众财产基本无法收回。同时,也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合法理财,谨防受骗。一是树立“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意识,防止贪小失大。二是选择投资项目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特别是涉及资金链的问题,要多方论证和咨询。三是发现上当受骗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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