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烟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分公司某支公司代购出口的混级安哥拉兔毛。经人介绍,原告于1985年6月19日下午,到被告乳山县某农村商品贸易中心存有约10吨兔毛的仓库看货,仅看了其中散放在地上和几包未缝口的兔毛,感到货样质量不错,就与被告商谈买卖。因对兔毛价格出现分歧,当天双方未达成交易。6月21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愿以每斤91元的价格出售兔毛。 原告于当天下午到被告仓库看货协商,并提出这批兔毛用于外贸出口,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百分之三十,丙级和次级兔毛各占百分之五,不能掺杂使假,必须保证质量。被告保证这批兔毛质量超过上述标准,并明确表示,如发现掺杂使假,愿负一切责任。随后,原告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不同意,称其只做现货交易,如果要买便立刻交款提货,如当天不提货,第二天就卖给别人。原告轻信了被告的保证和许诺,没有坚持签订书面合同并逐包验货。当晚,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斤兔毛91元,当晚付款提货。经对 385 包兔毛进行衡重,共计19134.75斤,货款为 1741262.25元,原告当即付款180万元(余额未退)。在开发票时,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开具了一张每斤兔毛 95.5元的假发票。
之后,原告雇用乳山县某公司三辆汽车,于当晚9时由原告押车出发,将全部兔毛连夜运到第三人仓库。6月 22 日上午9 时卸车过磅,路耗165.35斤。第三人验货时,发现兔毛中掺假使水严重,并混有17包菜兔毛充当安哥拉兔毛。为此,第三人以兔毛质量不符出口标准为由,向原告提出拒收。原告亦发现兔毛质量确有严重问题,遂于当天让返回乳山的司机捎信给被告,并于6月23日、24日、26日连续三次打电话和发电报,通知被告兔毛质量有问题,要求速派人到第三人处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货物出门,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到第三人处解决问题。原告与第三人口头商定,兔毛暂放在第三人六号仓库代存。6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兔毛质量问题,被告拒绝协商,原告遂于7月1日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违背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严重掺假使水的兔毛,致第三人拒收这批兔毛,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要求退货和退还 180万元的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往返运杂费、仓库保管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告表示,原告当时按双方协商的“现货为标、以质论价、仓库验货、付款提货”的协议,抽验了20余包兔毛,认为符合自己的要求才认购、付款、提货,货物出门,概不负责。同时提出,兔毛在第三人仓库内亏损 748.95斤,水分干耗不会有这么多,有可能是盗失;而接触水泥地面的兔毛腐烂,是第三人仓库保管不善造成的。
第三人陈述称,这起兔毛质量纠纷是由于兔毛掺假使水,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的,其拒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暂借其公司六号仓库储放的兔毛,因接触水泥地面发生腐烂,原因是兔毛掺假使水严重,加之气温较高造成的。由于兔毛占用其公司六号仓库,使仓库的鱼粉不能及时倒库、倒垛,以致发生鱼粉自燃事故,损失鱼粉价值31825.5元,责任方应予赔偿,并承担兔毛仓储费。
【审判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购销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达成了口头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起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兔毛质量标准,向原告提供了掺假使水的兔毛,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轻信被告的保证和许诺,没有坚持全部验货,也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把本来91元一斤的兔毛,开具了 95.5元一斤的假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原告应负主要责任。鉴于这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双方表示认错悔改,故免于追究责任。对748.95斤兔毛亏损问题,被告提出有盗失的怀疑,查无根据,不能认定。接触水泥地面兔毛腐烂的原因,主要是被告出售兔毛中掺假使水的内在因素引起的,其损失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山东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退货和装兔毛的布袋 385 条,并退还原告货款1741262.25元和布袋款1925元,承担兔毛价款 5.5% 的违约金 95769.42元,兔毛的路耗及在第三人仓库内的干耗由被告自负;兔毛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兔毛的往返运杂费,原、被告参加诉讼保全的用工费,腐烂兔毛的损失价款,兔毛在第三人仓库代存的仓储费,第三人参加诉讼保全用工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原告承担30% ,被告承担70% 。
上述各项互相抵销后,被告付给原告1895677.55元,付给第三人1682.21元,付给山东省纺织纤维检验所1312.32元,付给法院336元;原告付给第三人720.95元,付给法院144元。
【典型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发展日益活跃和多样化,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省法院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在全国法院中较早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加大运用司法手段调处经济纠纷的力度,服务保障经济发展。该案是省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第一起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整理:继勇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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