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一则“罚单”引爆网络。这张来自山东招远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显示,被罚款人为荣成市公安局,因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被处罚款10万元,并要求,该笔罚款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从当地法院了解到,“罚单”开出后引发舆论关注,法院已拒绝了所有采访。当事律师也向记者表示,一切问题都需通过法院和当地司法局进行了解,其个人不便多说。而交罚款时间即将过半,被罚款人荣成县公安局则回应“还在调查”。
法院向公安局开出10万罚单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2019)鲁0685司惩5号《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
被罚款人为荣成市公安局。决定书内文称,该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公安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你局(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据公开报道,法院向不配合法院执法的单位开具罚单的情形不是第一次。在山东本地,2018年11月,山东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就曾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不过,向公安机关开出罚单的情形此前则相对罕见。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该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12月4日,当日正为国家宪法日。“罚单”一出,随即引发热议。众多网友对法院的此次罚款给予好评和点赞,称赞法院在司法面前一视同仁。不过也有部分质疑声,质疑法院的罚款是否得当,为何不自行前往调查。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但对于该份“罚单”的详情,法院表示不能接受采访。记者从法院多个部门了解到,“罚单”一事在网络引发热议,来电者众多,法院对外宣传部门,只能回绝媒体采访。不过,此前法院也曾向媒体表示,这是业务口对案件采取的措施,两级法院正在调查、落实。
据媒体报道,当事律师孙岩曾表示,“确实有决定书所说的情况,不过律师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这样正规一些。”
但孙岩后对红星新闻表示,没回答过任何媒体的询问。
交罚款时间即将过半
公安局称“还在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解到,决定书中所称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此前在当地也曾各自涉及相关债务合同纠纷。决定书中的原告温某某曾被他人状告,在为其任职的石材公司加工石材后,没能获得加工费,温某某曾向对方开具欠条,但没能履行。
而罚单中所述的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此前也曾涉及多起借贷纠纷,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曾欠下当地农村信用社债款,并被法院强制执行,直至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对于该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公安局调查时受阻情况如何,以及该份罚单前后的具体详情如何。12月9日,记者在此前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无果后,找到了孙岩律师,并希望获得回应。不过,孙岩律师表示,目前自己无法以个人身份接受采访,建议向法院进行了解,并对其此前向媒体所述的部分回应进行了否认,表示没回答过任何媒体的询问。
一名接近孙岩律师的当地律师则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罚单的案件确系孙律师代理的案子,而罚单开出后,在网络引发热议,向孙岩询问详情的电话不断,以至于其不再接听。同时称,此事也给其带来了不小压力。而当地律师圈在接到相应询问时,也几乎一致表示“向法院了解”。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招远市属烟台下辖,而荣成市则属威海市。两地相距不到300公里。10日,记者与荣成市公安局取得联系。一名政工科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应,目前此事仍还在调查中,暂无结果,其表示向主要负责人询问后向记者回电,但自此,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而按照“罚单”所述,被罚款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此,记者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称需与研究室联系,而记者数次拨打研究室电话,也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律师:
法院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调查权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尝试推行律师调查令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调查令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安局可能并非刁难,法院不能自行公对公进行调查吗?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对此进行了解读。
1.荣成公安并不在招远辖区,法院能对异地公安机关开罚单吗?
答:可以。
招远市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具了调查令,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才引发该起法院对公安开出罚单的事件,此事件涉及到的是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依据上述法条,人民法院对于负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都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此处的“单位”也包括公安机关。是否在法院的辖区内并不影响法院出具调查令或开具罚单,因此即使荣成公安并不在招远辖区,招远法院仍能对其开具罚单。
2.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调查权?法院自己不能去吗?
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提出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前提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或者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律师行使调查权。
律师调查令是来源于法院自行调查的权力,因此法院当然可以自行前去调查,只是法院出于中立地位及诉讼效率的考虑而将该权力委托给律师行使。
3.公安机关可能并非刁难,此案中有说法是公安机关觉得法院来正式些。也有网友认为,法院为何不自己去,实际上两地相距并不远。
答:近年来,在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法官有限的精力与逐年增长的办案压力之间产生了突出矛盾。在这样的形势下,分流出非核心审判事务,让法官将更多精力聚焦于核心审判事务是当务之急。
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一项非常耗费时间、人力的工作。法官在开庭、调解、撰写裁判文书之余,很难抽出充足的时间外出调查取证,而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频率又很高。此时,律师调查令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均尝试推行律师调查令。
4.公安机关不认罚怎么办?
答: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由上可知,荣成公安拒不配合调查令时,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但以上只针对个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可以”,而并非强制。
但对于荣成公安来说,招远法院作出的罚单是否得到执行?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现行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5.现实中,律师调查权是否确常受阻?
答:《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虽然上述法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取证权,但其只提到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没有对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也就使得律师的取证权成为“空中楼阁”。
长久以来,相关部门也一直未出台一些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的操作细则及其他的配套制度,因此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往往难以践行。
6.该事的司法意义在哪?
答:一方面,向社会昭示了所有单位(包括公安机关)都应该依法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对不尊重律师调查令、不配合律师合法取证的行为罚款,也彰显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是,打破了普通民众对“公检法一家”的既往形象,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转,同时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的信心。
(原题为:《法院给公安局开10万罚单 交罚款时间即将过半,公安局:还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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