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全市2017年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人员,年度内使用特药的医疗费用纳入相应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起付标准2万元(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报销60%,居民报销4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同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的有效期为1个医疗年度,期满后需继续享受待遇的,须重新确认。
参保人员使用特药须经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特药责任医师评估,持责任医师填写的《威海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经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同意后,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本人持身份证(确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取药的,须由代理人提供患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和《威海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到选定的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购药。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应选择1处定点购药服务单位。其中,需使用达珂、万珂、瑞复美、索坦、全可利、贝赋6种特药的,应选择1处特药定点药店,使用其他特药的,应选择1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7年1月1日起,已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须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申请评估和备案手续。期间已发生的特药费用(包括在市外取药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保存好责任医师开具的特药处方、《威海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及购药发票等相关资料。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系统开发等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按规定予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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