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日 时许,于某驾车外出办事,行至崖头街道某村一路口时,见前方车道上停着一辆轿车挡住去路,于是一直鸣笛催促,但前方轿车纹丝不动。于某一气之下就下了车,对挡路车主刘某进行谩骂。原本还觉得挡路理亏的刘某,听到于某谩骂很是不快,便下车与于某对骂。双方越吵越凶,并互相推搡起来,直至大打出手。冲突中,刘某用拳头击打于某,致于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积极赔偿了于某的损失。
荣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行车过程中,驾驶人难免遇到各种不文明的驾车行为,如果都将“车斗”升级为“人斗”,不仅会对双方造成伤害,更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像本案中的刘某、于某二人,遇事未能理性处置,反而互不相让,逞一时之快,不仅伤了他人,还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应以礼相待,遇事相互理解体谅,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张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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