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即日钢公司)通过日照港从国外进口大量矿砂。该公司有运输车队,负责将进口的矿砂按规定路线从日照港运输至日钢公司,运输车队的货车均安装有GPS定位系统。岚山区虎山镇某村的张某就是一名为日钢公司运输矿砂的司机。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运输车队的陈某、周某等人共谋,把日钢公司运输矿砂货车上的GPS摘除,将从日照港装运的矿砂拉到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货场,然后销赃。张某在周某的约合下参与共同作案,盗窃日钢公司澳粉、澳特粉、澳块、PB块、罗泊河粉等共14车,价值80万元。
2012年2月,同案犯陈某、周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4月被岚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刑期不等的刑罚,张某一直在逃。2014年3月,张某到日照市公安局投案,缴纳退赔款10万元。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周某等人结伙,利用自己承运日钢公司矿砂的职务便利,窃取该公司矿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有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参与次数多,作案价值大,不宜宣告缓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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