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1月14日讯(记者高洪超通讯员雷鸣)10天内,刘某流窜山东省内三地在3个超市作案4起,其中,拎走3人放在购物车里的财物,扒窃1人钱包。近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高区法院判刑9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今年4月14日至24日,刘某流窜济南、青岛、威海等地的3个超市,趁购物者转身挑选商品,迅速拎走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包,如此作案3起,还趁一购物者疏忽大意,贴身扒窃其挎包中的钱包。4起案件案值总计4146元。4月25日,刘某在烟台落网,在随后的审讯中,刘某不老实,只承认自己作案两起,但面对检方出示的证据,他对4起盗窃案供认不讳。
刘某是惯犯,2006至2017年,因盗窃6次获刑。此次连续作案4起,是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
根据以上检方指控,高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多次盗窃或扒窃,已构成盗窃罪且主观恶性较深、退赔被害人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于近日判处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还要继续追缴赃款。
盗窃,刑案量之首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发案率居高不下。
盗窃成罪的最低标准是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犯罪数量一直位居首位。
扒窃,“伸手”就算!
“扒窃”一般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列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扒窃”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本案中,刘某窃取被害人挎包内的钱包,属于“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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