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登8月22日讯(通讯员郭明于凯)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不仅会伤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作为工伤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想预防和减少损失,必须在搞好安全生产的同时,通晓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清楚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为此,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整理出一份“风险清单”,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这些行为,可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应第一时间告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在24小时内快报备案;用人单位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需第一时间快报备案。目前,在威海市范围内可以启动网上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以上风险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但社保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只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做到守法、守时、守信,就能够避免或减少工伤风险,切实保障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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