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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主大闹4S店法官释法解纠纷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8-08-06 16:36   https://www.yybnet.net/

拉条幅,扯标语,奔驰车主大闹4S 店。2018年4月,威海某奔驰汽车经销商向威海经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刘某、王某二人通过恶意手段,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32万元。

一个月前,被告在原告4S 店里购买了一辆奔驰汽车,而后怀疑其所买车辆是残次车,遂采取在该店营业场所外堵路,拉条幅等方式,向来往看车用户宣扬原告是“无良商家”卖事故车、残次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推搡、辱骂4S 店工作人员,干扰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原告在参加威海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春季车展期间,被告多次在场馆外拉横幅、穿着印有“奔驰卖残次品”标语的T 恤,阻挠客户洽谈、签单,致使原告被迫提前撤离展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名誉权纠纷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承办法官以化解纠纷、平息事端为出发点,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调解工作。承办法官紧紧围绕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分析证据、摆事实、讲法律,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争议逐渐缩小,原告对被告怀疑其所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对原告的解释予以认可,并意识到自己的维权方式欠妥当。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200元,连续3日在《威海晚报》登报公开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日前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履行,有力维护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法官寄语: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而不能采取造谣、诽谤、侮辱甚至打砸抢等行为,给销售者或生产者造成名誉权、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 经营、 销售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李芳芳  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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