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9日讯(通讯员崔嘉伟)4月12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成功入库一笔外国企业以外币汇款方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9万美元,合计682.69万元,这也是威海第一笔以外币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业务。
2017年底两家荷兰C企业和D企业就所辖某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C企业将其持有的某外资企业的100%股权转让给D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C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为1090万美元,D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9万美元。由于D企业为境外企业且在中国未设立银行账户,因此采取境外直接汇外币方式缴纳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应税行为是威海首次办理的在国内无固定场所、无代理人、无国内存款账户的外国企业采取境外汇外币的方式缴税,经区国税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积极与威海市人民银行沟通,由人民银行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开发区支行做为外币汇款缴税的指定结汇银行。
2018年4月初,经区国税局将中行确认的汇款方案和相关信息告知D企业在国内聘请代理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及时通知外方按相关流程汇款。4月12日,接中行通知外币汇款已收到,经区国税局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并开具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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