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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贷平台借款25.4万 被扣除5.9万服务费

来源:威海晚报 2018-04-19 09:49   https://www.yybnet.net/

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于娅菲)婚姻家庭、日常琐事、经济纠纷等各类法律问题,在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都会遇到。因为不懂法,有时一个小矛盾可能引发各方争议与疑虑,因为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一个小纠纷可能留下无法弥补的伤痛。即日起,本报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法案聚焦”专栏,对全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众多民事、刑事或行政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挖掘,由法官分析案情,以案说法,为市民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网贷平台借款25.4万元,被扣除5.9万元服务费

问题来了:扣费算借款本金吗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去年威海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286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0%,同比上升17.3%,较2013年增长1.03倍。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仍呈上升趋势,1-3月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963件,同比上升12.3%。

您遇到过民间借贷的情况吗?如何避免纠纷出现?今天,让我们一同了解民间借贷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典型案例:

借款25.4万元,要先扣除5.9万服务费

2014年,金某在签署了《借款协议》后,通过网贷平台向夏某借款约25.4万元。因为存在借款咨询、出具审核意见、推荐出借人等环节,借款当日网贷平台一次性扣除了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共计约5.9万元,因此金某实际收到仅19.5万元。后因金某只偿还了1万余元,拖欠还款,夏某便将金某告上了法庭。

这似乎就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双方却就借款本金是多少产生了矛盾。金某认为应当按照自己实际到账19.5万计算,对于5.9万元的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等不应偿还。夏某却认为,这笔费用是从自己出借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给第三方,作为借款人金某应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文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某实际到账19.5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本金应为19.5万元,咨询费等费用属于《规定》中界定的“其他费用”,与各种费用累加到一起已经超过了尚欠款项年利率的24%,所以除了偿还本金,只能按照24%计算费用和利息。

2018年3月,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金某偿还夏某尚未偿还的本金18.4万元,以及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费用。

■法官提醒

借款先扣费,小心遇上高利贷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一级法官赵芳介绍,民间借贷中,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24%,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对于年息36%以上的,法院不予保护并且强制返还;对于年息24%—36%之间的,法院不予保护,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的也不支持返还;对于年息在24%以下的,法院依法保护。”她表示。

赵芳认为,年息过高,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高利贷”,存在很大风险,不仅体现在利息远远超过24%的司法保护线,而且常常体现在借款及还款各个环节的“套路”中。

“如一些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条上就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还款时,常常因为债务人偿付了高额利息后没有凭据,造成在诉讼中对于债务人无论是实际借款数额,还是还款数额的查明都十分困难;另外,还有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名义上利息很低,但因要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实际费用极高。”赵芳介绍。

延伸阅读:

把钱借给传销者血本无归

赵芳提醒广大市民,许多出借方也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缺少对借贷去向和投资目标的认知,事先并未对实际借款人征信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考察,或者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而陷入了非法集资犯罪和传销的陷阱,导致血本无归。

2015年11月,金某将27万元交给郑某,用于某公司的黑茶投资。后来,因为金某想讨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未果,便将郑某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27万元。但因该组织活动随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传销,法院在2018年3月裁定驳回了金某要求偿还27万元的起诉。

“根据《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的诉讼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同时,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赵芳分析说,“所以,对于金某的起诉请求法院只能驳回。”

借贷意愿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涉及是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便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如何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要素,简单来说,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二是用于家庭生活、为家庭生活所需;三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债权人举证。”赵芳介绍。

赵芳举了个例子,在一起案件中,张某的前夫秦某在两人离婚前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数万元,写明“用于资金周转”,但当时夫妻双方并无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这笔债务属于秦某的个人债务。

而在类似的另一起案件中,王某的前夫同样也在两人离婚前向他人借款,不同的是王某后来在借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虽然王某的名字是后来补签的,但属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可以认定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即便他们现在已经离婚了。”赵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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