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于娅菲)现实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在少数,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不同的是,这类案件均是法院已穷尽各类举措后仍无法执行的案件。
今年以来,威海市法院多措并举,努力破解执行难,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法院执行也有局限性。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确保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执行程序。
替人担保,负连带责任被起诉
2014年4月,威海市一家公司和王某签定外派劳务合同,派遣王某到日本进行技能实习,合同期为三年,同时还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如王某擅自离开指定的实习机关,应当向该公司支付6万元违约金。王某的亲友王某某、李某也出具了保证书,自愿对王某提供履约担保。
2015年,王某擅自脱离实习企业,在日本非法滞留,失去联系。该公司便将两名担保人诉至环翠区法院。
2017年2月,法院判决两名担保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违约金6万元,但两人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便在2017年3月向环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以后,我们对两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不仅冻结了他们的银行存款,也查询了他们的房产、车辆等情况,结果是他俩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环翠区法院执行三庭庭长陈晓东介绍。
在执行过程中,环翠区法院多次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因为两人的住址不详被退回。2017年3月,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陈晓东说,“我们已经倾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个案子符合执行不能的条件。”经过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环翠区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欠款16万余,存款数额不足百元
2014年,市民王某先后多次向刘某借款共计16万3千余元,并约定还款利息。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王某拒绝还款。于是,刘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
高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就判定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但是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偿还。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初,高区法院就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先后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是反馈结果却是一无所获,王某的银行存款不足百元,强制扣款意义也并不大。
“我们已经穷尽了执行方式,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用信息,所以我们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董合成介绍说。
【法官说法】
注意躲避风险 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就可以逍遥法外,被执行人依然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银行贷款等。终结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而且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
同时,法官也建议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具有风险意识,多了解和学习法律常识,注意躲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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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可申请司法救助
“执行不能”的同时,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将造成损失。针对此种情况,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进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和突出困难,既不对各类案件当事人进行普遍救济,也不包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困难。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哪些案件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九)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十)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二)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四)交还、腾空房屋,因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无合理安置去向,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十五)探望或者抚养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十六)财产权属变更存在障碍的;
(十七)执行行为不可替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十八)执行法院认为应当属于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一)被执行人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动产档案,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财产的;
(三)执行法院非首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且与首先查封法院协商不成,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仍无法推进执行的;
(四)执行内容需要分期进行或者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不能执结的;
(五)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或者应当免于执行的;
(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书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七)执行法院认为其他有财产但不可执行的情形。
执行不能案件
结案方式
认定执行不能案件后,要分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或执行转破产结案。(于娅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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