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交警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自6月17日开始,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开展了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市场街、书堂街、超然台路等重点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违法停车、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沿街商户霸占门前车位,方式五花八门
6月17日,诸城交警大队一中队在市场街开展对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的整治行动。在一家商铺门前,民警发现原本为方便市民停车设置的公共停车位,被该商铺经营者魏某用所售的商品电动车占为己有,导致来往车辆无法停到该车位上。
据了解,魏某在市场街经营电动车生意已有两年时间,为达到吸引更多消费者的目的,便将店里出售的电动车长期摆放至店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针对魏某这种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诸城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规定,对魏某处以500元罚款。
6月21日,在书堂街,民警发现该路段同样存在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现象。在一家商铺门口,划定好的公共停车位被几辆电动自行车并排占满。在另一家商铺门口,店主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在公共停车位上,导致来往车辆都无处停车。
在超然台路上,一家商铺的店主则找来废弃的摩托车横放在店铺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将该车位占为己有。
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可处500元罚款
本次整治行动中,诸城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采取逐街逐路排查方式,对市场街、书堂街等重点路段进行了集中排查,对路段上存在的机动车违法停车、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并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多次劝说仍拒不整改占位的提示牌、路障、广告牌等依法进行了清理。
诸城交警大队民警表示,公共停车位的设立是为了方便市民规范停车,属于公共使用资源。任何商家或个人都不能将门前的公共停车泊位私自长期占用或禁止其他车辆停放。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办法规定,对违法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罚款。
文/图本报记者孙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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