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8年2月17日,淄博某公司与山东某企业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淄博某公司供应山东某企业304不锈钢板5000公斤,每公斤单价28.50元,合同总金额142500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企业按照要求将定金20000元汇入对方指定银行信用卡内。2018年2月23日,淄博某公司确定实际供应数量为4910公斤、总价款139935元。当日,山东某企业又按淄博某公司要求将余款119935元汇入指定银行信用卡内。2018年4月13日,淄博某公司将货物运至对方指定的诸城市。不锈钢板加工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发现淄博某公司供给的不锈钢板材质低劣,经化验,该批不锈钢板实际材质为201材质。201材质不锈钢板现在供货价为每公斤14.80元,合同差价达67267元。后建设单位同意采取补救措施,用不饱和树脂对不锈钢水槽进行防腐处理,并要求扣减工程款。为此,山东某企业多支付了56000元的防腐处理款。后经多次与淄博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未果。为此,山东某企业要求对方返还合同差价款67267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淄博某公司答辩称,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方从未提出异议,返还质量差价理由不成立,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双方均提交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淄博某公司供应山东某企业台湾产304不锈钢板5000公斤,每公斤单价28.50元,合同总金额142500元。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按买受人提供的规格型号,如有异议提货时提出”。双方约定了交货方式和地点。同时约定,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为“买受人自负”。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为“买受人检验合格,如有异议三日内提出”。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预付货款二万元,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企业按照淄博某公司提供的账号于2018年2月17日将预付款20000元汇入指定的银行信用卡内。2018年2月23日,双方确认实际供货数量为4910公斤、总价款139935元。当日,山东某企业将余款119935元汇入对方指定的银行信用卡内。2018年4月13日,淄博某公司通过鸿达托运公司将货物运至诸城市。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山东某企业未向淄博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山东某企业以淄博某公司所供货物为201材质而非304材质为由要求与淄博某公司协商处理,但至今未果。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山东某企业以对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不锈钢材质及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但未提供双方均予以认可的检材。
最终,结合查明情况及双方提交证据,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淄博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山东某企业应当及时验收。山东某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异议,同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使用货物为对方所供,因此其要求对方返还合同差价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一企业接收到一公司的供货后,不及时验收,也不保留有效证据,结果蒙受损失后,又在仲裁庭上输了“官司”。昨日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后,最终裁定,山东某企业与淄博某公司合同成立,但淄博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某企业发货后,山东某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异议,同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使用货物为对方所供,因此其要求对方返还合同差价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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