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和魏某系初中同学,二人平时关系甚好,8月26日,二人在商场购物期间魏某发现自己现金不足,便向曹某借款,曹某随手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魏某,并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魏某。购买完商品后二人在商场吃完午饭后便各自离去。
当天下午,曹某发觉自己银行卡不见后,便拨打了魏某的电话,魏某以自己不知道敷衍过去。31日上午曹某到银行办理了补卡业务。新银行卡办理出来以后,经过查询余额,曹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少了2300多元。感觉自己的银行卡肯定是被他人盗刷的曹某于9月2日上午到诸城市公安局报了案。回头想想银行卡被盗刷的来龙去脉以后,曹某觉得魏某的嫌疑很大,9月底,曹某再次通过电话询问魏某是否盗刷了她的银行卡,并将自己报警的事情告诉了魏某。接到电话后的魏某,虽然口头上没有承认,但由于良心上的谴责和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魏某通过短信的形式向曹某承认了事实并承诺改天将盗刷的钱全部还上。原来,案发当天中午,魏某借曹某上厕所的时机,将曹某的银行卡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随后魏某以取现和刷卡的形式共消费2300多元。
接到魏某还钱的消息后,曹某心生一计,决定以到潍坊撤案和请律师缴纳违约金等理由敲诈魏某四千元。因感觉自己理亏,魏某便让自己母亲将自己盗刷的2300多元和4000元的违约金一并给了曹某。因担心曹某后期再次找魏某的麻烦,魏某的母亲要求曹某出具一份证明材料,但曹某以太麻烦为由搪塞了过去,并说这事就算私了了,以后谁也不欠谁的。
后期诸城警方在梳理案件时,发现曹某在报案以后并没有继续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感觉事情蹊跷以后,民警及时联系了曹某,曹某却以不需要公安机关继续处理为由拒绝同民警交流。随后,民警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了曹某利用魏某盗刷银行卡一事敲诈勒索魏某四千元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相关之规定,诸城警方分别对涉嫌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魏某和曹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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