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孙炳合于 2016年6月29 日以"2016年3月16日22 时许,在你公司维修排气机时不慎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充材料,我局于 2016年7月 27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诸人工伤举字(2016)第27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须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本机关将依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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