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柯某与石某于2013年下半年分别刑满释放出狱。出狱后,二人仍不思悔改,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妄图通过倒卖假烟发财致富。二人商定由柯某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后经柯某联络,由河南省的许某提供假烟货源。同时,二人为方便销售假烟,印制了名片,到东港区、五莲县、莒县、诸城市等多地小卖部、超市进行散发。
做好一切准备后,自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柯某与石某多次驾车到河南省许某处购买假烟,以每件(50条)6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软包哈德门牌、硬壳雄狮牌卷烟共计48万支(48件),运输至山东省,再以每件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五莲、诸城等地。后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石某、许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48万支,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介绍,在三名被告人的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和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提出犯意,并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石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1月,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安丰阳 王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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