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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4-01-24 12:50   https://www.yybnet.net/
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民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烽火燃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417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原市中区)兴隆桥 16 号沿街北头第二间一至二层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王永民所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前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到本院执行局执行二庭,逾期则声明作废。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陈常远、刘晓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陈常远、刘晓彩、日照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3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潘培军、邱召玲、潘焕福:在执行潘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查封了诸城市相州镇茂庄境内北至邱兆龙,南至茂庄村农田,西至潘志贞农田,东至王金泉的小区土地2.95亩及院内房屋、设施。案外人潘焕德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一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田洪荣、赵玉芹: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苑希全、王瑞明、王玉珍、张光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查封了诸城市石桥子镇田家岳旺村(四至:北至原安五路南界、南至吴家楼市场、东至王家河湾南北路两排西水沟西沿、西至赵玉芹与陈德红界墙)18.4亩的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刑金烈、田伟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一庭举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加锋、刘忠、刘小伟、刘传勤、袁增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刘加锋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 元,计算至 2014年8月 20 日的利息68867.38元,共计24886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4年8 月 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内,尚欠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二、被告刘忠、刘小伟、刘传勤、袁增生对被告刘加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忠、刘小伟、刘传勤、袁增生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加锋追偿。案件受理费50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加锋、刘忠、刘小伟、刘传勤、袁增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诸昌商初字第9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昌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33 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尚明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尚明艳、日照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 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王永海:本院受理原告季有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借款 23 000 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丁希忠、潍坊民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焕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执字第1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潍坊民安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丁希忠偿还刘焕青借款 300000 元,利息110000元,共计41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于爱亮、季维娟、刘金龙、徐坤田、赵鑫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莒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张安丽、卢纪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张安丽、卢纪富、日照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莒商初字第3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你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莒县人民法院

张立华:本院受理原告莒县龙山镇人民政府诉你与张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终止与两被告签订的山场开发租赁合同,并返还山场上的所有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6日上午 10时在山东鲁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杨海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修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执字第1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杨海滨赔偿宋修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038377.26元;案件受理费 10642 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 13062元,由杨海滨负担910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赵曙光、文瑞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建武、张传芬、王明东:原告高新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斌、秦建忠、李胜南、杨哲、徐一波、赵磊、黄兆全、孟彬、刘徳国:本院受理申请人秦会芬、吴长林申请执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执字第982、983、984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于全伟:本院受理原告孙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赵俊亮: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尹万昌:本院受理原告李秀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乐城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阳谷鑫辉铝制采暖设备厂、刘宾(刘斌)、山东鑫泉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阳商初字第1309 号山东阳谷农商行侨润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阳诉保字第314-1、3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阳谷县人民法院

黄传辉:本院受理原告赵世安诉你及被告刘清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被告张建国不服(2014)乐民初字第 2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伟国、孙光爱、赵世清:本院已受理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乐商初字第 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肖苹、聂鹏:本院受理张俊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民初字第18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董俊波、杜金章、董俊海:本院已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你、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马会会:本院受理原告苏乐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苏乐乐与被告马会会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果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泰市人民法院

侯亮先: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民与被告孙荣财、侯亮先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和(2015)夏民初字第 50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齐州监狱第三监区提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

单双后: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芬与单双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505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许本发:本院受理原告崔淑霞与许本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503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段彬、宋健、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聊城市磊鑫物资有限公司、王钰光、冯子兰、郭清泉、武桂莲: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聊城市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聊城市磊鑫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聊城市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钰光、冯子兰、郭清泉、武桂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军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王茂然:本院受理原告吕兴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李建利:本院受理原告尹景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刘孝辉、杨秀英、王全顺、刘孝金、刘孝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贺怀康申请宣告李永贵失踪一案,经查,李永贵,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11163948,山东省阳谷县七级镇贺庄村人。李永贵于2012年11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李永贵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阳谷县人民法院

闫金峰、黄桂花:本院受理张超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冠民初字第 5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三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冠县人民法院

井天国、井天柱、井天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140号、141号、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立案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杨得柱、聂风芹、刘孝庆、杨刚、唐加林、刘传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聊城市磊鑫物资有限公司、王钰光、冯子兰、郭清泉、武桂莲: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聊城市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聊商初字第5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聊城市磊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磊鑫物资有限公司、王钰光、冯子兰、郭清泉、武桂莲的银行存款 690 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丙军、吴桂环、李卫国、米倩倩、吴长法、尹红喜: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茌平县人民法院

刘军、杨怀春、刘孝玉、刘光东、徐勇、徐茂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晏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刘延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菊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2015年 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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