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记者张焜)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18人涉黑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郑某(在逃)为获取高额不法利益,先后吸纳被告人卢某等人,形成了以郑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卢某、王某、姜某为骨干成员,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并以非法所得形成的经济实力为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郑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其个人和组织的威慑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虚假诉讼手段高利放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开设赌场并在赌场高利放贷,从中抽头渔利、收取赌贷利息;插手他人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获取不法利益。该组织欺压群众、凌辱被害人,严重破坏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通过设立、购买公司的方式将组织财物与企业资产混在一起,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违法犯罪实质。
寿光市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窝藏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证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岳某、许某、高某、孙某、刘某、李某、密某、孙某、辛某、段某、李某、于某、王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继续追缴赃款并依法予以没收。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林艳)近日,由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潍坊医学院、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市...
寿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寿光市这个家。